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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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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19〕3号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考试收费有效监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项目。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且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一律不得设置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和考试费标准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支出。

三、考试费包括理论科目考试费、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

(一)理论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上限标准(详见附件1)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标准。

(二)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根据考试人数、组织考试所产生的平均成本支出确定。即收费标准=考试总成本支出÷考试人数,计费单位为元/每人每次。

考试总成本支出和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新组织开考的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考试总成本支出包括直接成本支出和间接成本支出,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材料费等费用,间接成本支出指考试组织、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实践操作科目考试过程中所需材料可由考生自备,或由考试组织单位代准备并据实向考生收取。计入考试成本的支出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反映组织考试的正常开支范围,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审科目考试费。技能人员考试应当进行综合评审科目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每人每次不高于250元的标准(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合理确定执行标准。

(四)中级卫生资格、医师资格和会计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和《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644号)的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收费标准。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合理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间长度、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本通知自2019年7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理论科目考试费上限标准表

2.废止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