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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家务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家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施。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其中,对于初级家政服务员,制作家庭餐、家居清洁、洗涤摆放衣物为必考项目,照料孕、产妇,照料婴幼儿,照料老年人,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必须选考其中一项;对于中级家政服务员,制作家庭餐、洗烫保管衣物为必考项目,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婴幼儿,照料老年人,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必须选考其中一项。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且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能考核:初级不少于120min,中级不少于120min,高级不少于150min。 1.8.6鉴定场所及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中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相关的用具和设施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3)文明礼貌,守时守信,勤劳节俭。 (4)尊老爱幼,忠厚诚实,不涉家私。 2.2择业与就业 2.2.1择业常识 (1)择业方法。 (2)择业注意事项。 2.2.2就业常识 (1)职业心态与服务意识。 (2)工作注意事项。 2.3安全与卫生常识 2.3.1安全常识 (1)防火、防盗、放意外的常识。 (2)出行常识。 (3)自我保护常识。 (4)用电、用气常识。 (5)紧急呼救常识。 2.3.2卫生常识 (1)个人卫生常识。 (2)环境卫生常识。 (3)饮食卫生知识。 (4)家庭消毒方法。 2.4社交礼仪 2.4.1言谈举止 (1)文明用语。 (2)行为举止。 (3)仪容仪表。 2.4.2人际交往常识 (1)人际交往礼仪 (2)待客常识 (3)接打电话基本方法。 (4)生活习俗。 2.4.3 家庭人际关系 (1)家庭人际关系特点 (2)家庭人际关系的处理 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 2.5.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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