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相关情况。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连波作主旨发布。
近日,黑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出台《若干措施》,围绕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具有龙江特色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一揽子政策举措,聚焦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根本目标,提出了推动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
《若干措施》共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围绕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根本目标,分2027年、2029年、2035年三个阶段明确了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工作方向。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是主要任务,从加快补齐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短板,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照护能力,强化政府市场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提升医养结合、农村养老、综合监管三个方面质效,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系列改革举措。第七部分是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协调等方面,对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若干措施》突出对标对表、聚焦解决刚需、强化重点举措、加强制度支撑,聚焦省内实际情况,形成6方面20项措施、70项具体任务分工台账,把失能照护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就需要着力推动的重点任务、着力补齐的短板弱项,包括如何构建服务网络并强化社区养老服务,如何强化兜底保障和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多元化需求,如何探索农村养老、产业协同、社会参与、人才队伍建设有效路径等,提出了操作性措施、阶段性目标,探索具有龙江特色的幸福养老服务模式,把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作为主线贯穿全文,明确急需完善的小切口政策措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出台,为各地有力有序推动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提供遵循。
《若干措施》包含多项创新举措,其关键改革举措是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提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设、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提升、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布局扩面“三项工程”,强调以省级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为信息化支撑,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依托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质民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可以转型发展养老服务的机构设施等,改扩建为家门口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承担专业照护、供需对接、服务转介、区域协调功能;采取“家门口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等方式,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让老年人能就近就便享受到有质量的养老服务。
《若干措施》以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类服务形态协调贯通为重点,提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三大提升行动”,强调要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发展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等“类机构”照护模式,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床位、安宁疗护床位“五床”联动模式,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和转介服务;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等有效模式,增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能力,就近就便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运营,实现全体老年人都能按需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若干措施》提出提升医养结合、农村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三个方面质效,突出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强调要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布局、毗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互补、服务衔接。针对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高、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市场服务力量缺失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要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针对养老服务监管协同机制不健全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责任,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提升养老服务监管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