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老服务形式、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将进一步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难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截至2020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81.2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19.85%,高于国家1.15个百分点,即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全省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大幅增长;全省现有养老机构1671家,床位21.4万张,入住老年人10.8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实现全覆盖,其中779家内设医疗机构,454家具有医保定点资质,95%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绿色通道。
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置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建、改建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齐。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康养相结合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解、危机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防诈骗宣传、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为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赠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并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机构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在老年人入住时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做好护理日志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服用药物等有关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下列服务: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建立夜同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三)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条例》明确,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培育智慧养老新业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参与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智慧养老新业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在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康复护理、辅助器具、智能看护、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智能养老设备、老年人适用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提高老年人用品的供给质量和水平。